水土保持验收

水利部关于自主验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,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不得通过验收的9种情形包括:

1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;
2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;
3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;
4水土保持措施体系、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;
5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;
6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;
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、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;
8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;
9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。

验收报告编制单位、项目法人、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该标准,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通过验收的,均视为验收不合格,将责令重新组织验收。

根据国务院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,项目法人、第三方机构对验收作出的结论负责,并且是终身负责制。